时间:2026-10-21 15:03 阅读量:5
杨海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空置房屋物业费实施优惠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主要针对园区内共有或共用区域开展,服务内容包含公共安保、公共保洁、公共设施设备运维、消防安全管理等,不因个别业主房屋空置而缩减整体服务成本;车位服务费亦对应车位区域人工值守、消防安全、场地保洁、设施维护等公共管理支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业主空置物业的,应当告知物业企业,并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空置期间,不免除业主部分共有部分和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数额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3年8月9 日发布《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专门就空置房物业费地方立法作出审查意见:未实际入住业主物业费是否减免,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统一规定空置房屋固定缴费比例,该类硬性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详细内容您可通过//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8/t20230809_430944.html进行查询。)
二、办理情况
综上,您提出的直接通过政策强制设定空置房按不低于 50%标准收费的建议,与上位法及备案审查监督不相一致,暂不能直接采纳。但我局高度重视空置房物业费引发的民生诉求,将持续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引导,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依规做好小区公共区域运维、设施管护等各项物业服务。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空置房物业费诉求,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充分开展平等协商,妥善处置房屋空置产生的收费争议,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物业行业监管,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物业投诉渠道,妥善处置空置房物业费相关矛盾纠纷,督促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
三是持续关注国家、自治区立法动态,积极了解各地实践探索,加强与人大、司法、发改等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业主、物业企业、街道社区等各方意见,在符合上位法前提下,不断优化物业管理行业治理,推动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我市宜居宜业城市建设。
司机会所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