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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7-31 17:40 阅读量:5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约束与正向激励,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维护住房保障领域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良好环境,我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形成了《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69118:00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邮寄至司机会所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银川住建大厦515室,邮政编码:750011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电话方式,电话号码0951-5556097  

附件:《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司机会所   

2026731日      

银川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与激励,引导住房保障相关主体遵规守约、诚信履约,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住房保障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主体范围

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为银川市市辖三区的住房保障申请人、轮候家庭和在保对象,具体包括:

1.住房保障申请人:提交住房保障申请,尚未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2.轮候家庭: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家庭。

3.在保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第三条 信用管理部门职责

(一)司机会所 (以下简称司机会所 )作为本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三区内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度完善、监督指导,以及信用等级最终认定、信用信息发布、信用奖惩实施、异议复核、责任追究等工作。

(二)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初步认定、信用档案建立与动态更新、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失信行为初步核查、信用修复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采集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初步认定。已采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失效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并坚持随有随报、动态更新的原则,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接受司机会所 的指导监督。

(一)采集内容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具体如下:

1.基础信息。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核心标识及关联信息。

2.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行为信息是指用于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申报或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的信息。   

2)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办理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3)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信息、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信息,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二)采集方式

1.自主申报。在申请住房保障、办理相关手续时,自行申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主动采集。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受理申请、资格审核、日常巡查等工作中,主动收集的相关信息。

3.线索核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审计反馈、部门移交的信用线索,经核查属实后,纳入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4.其他合法方式。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采集方式,包括现场核查、资料查阅、第三方机构协助采集等,采集的信用信息。

(三)采集流程

1.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采集、认定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初审及年审复核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信用档案。

2.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采集、初步认定保障性住房配租、住房租赁补贴领取等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公示后统一纳入信用档案。

3.司机会所 负责对市住房保障中心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备案。

(四)采集要求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在采集完成后应告知信用主体。  

2.对采集并初步认定的信用信息应坚持随有随报。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

(一)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记分制,每个记分对象初始分值为100分,最低为0分。从高到低,分为4个等级:优秀、轻微失信、中度失信、重度失信。

1.优秀:信用分值连续三年为100分;

2.轻微失信:信用分值在80—90分之间(含80分);

3.中度失信:信用分值在10—80分之间(含10分);

4.重度失信:信用分值低于10分。

(二)分值认定

1.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不当,影响正常使用的;

2)承租人不配合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进行检查或维修的;

3)承租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配合日常巡查的。

2.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1)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住房保障,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

2)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3)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房屋的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车辆、工商登记、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变更的;

4)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构成安全隐患的;

5)承租人有故意损坏房屋内部或公共设施等行为的;

6)不符合保障政策多次到相关单位、部门滋事闹访,影响正常工作的。

3.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0分:

1)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将承租房屋违规出售、转借、转租、调换或抵押的;

3)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的;

5)无正当理由欠缴6个月以上房屋租金或已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

7)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年审后拒签租赁合同的;

8)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如实申报,审核发现告知整改仍拒不整改的;

9)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当退出未及时退出的;

10)对人民法院在住房保障领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11)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失信认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采集到的失信行为报司机会所 进行最终认定。

第六条 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一)信用评价为优秀的信用主体可享受下列奖励措施:

1.可适当延长动态审核期限;

2.可减少入户巡查频次;

3.通过信用银川平台进行优秀信用公示。

(二)对轻微失信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教育,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

2.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失信人员,取消其优先配租资格。

(三)对中度失信的个人,除(二)中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2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2.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3.在宁夏政务服务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平台进行失信行为披露;

4.提高住房保证金金额。

(四)对重度失信的个人,除(二)(三)中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适用方式予以处理:

1.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2.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3.列入住房保障重点监管名单。

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

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信用档案常态化维护与动态更新工作,对完成整改且后续信用表现良好的信用主体,按规定时限恢复其信用评价。

信用主体失信行为整改完毕后,期间无新增失信行为的,轻微失信、中度失信、重度失信主体信用分值恢复至 100分,期限分别为1年、2年、5年;信用分值恢复后,原有失信信息予以留存,不予删除。

第八条 信用档案建立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建立住房保障领域信用档案,纳入住房保障档案统一管理,实行常态化动态管控,严格保障信用信息录入规范、内容准确、资料完整、更新及时;

(二)信用档案如实归集存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相关资料,主要涵盖主体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分级监管信息、信用修复信息等内容;

(三)信用档案实行永久存档管理,归入信用主体专属档案,依规推动各类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

(一)信用信息使用

市住房保障中心及相关责任单位办理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依托信用档案核查其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情形的,严格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依规处置;

其他部门开展资格审核、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工作,可依据相关规定依规查询相关主体住房保障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对自身信用档案信息存有异议、认为信息记载有误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并同步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市住房保障中心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实。经查实信息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撤销相关失信信息、恢复对应信用分值;经核查确认信息无误的,将核查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司机会所 对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工作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流程报送信用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经查实存在失信行为应报未报、瞒报漏报等失职情形的,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6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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