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29 16:26 阅读量:5
(第一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及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工作部署,扎实开展物业服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持续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作用,现向全市发布典型案例。
一、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不在岗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2026年2月11日,兴庆区消防大队对宁夏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小区内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三)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兴庆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宁夏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的行政处罚(银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1号)。
二、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树木过度修剪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树木修剪过度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日,兴庆区自然资源局对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树木修剪过度的问题。
(三)法律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城建监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已建的非法设施,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庆区自然资源局决定给予宁夏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银兴自当罚决字〔2025〕001号)。
三、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及时缴存业主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及时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在检查某小区时接到居民反映,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2003年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缴后,未及时缴纳至银川市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导致业主无法申请使用维修更新小区公共设施。
(三)法律依据
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和属地街道、社区积极对接建设单位,追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捌拾壹万柒仟肆佰柒拾玖点玖贰元整(817479.92元,本金475649.30元,利息341830.62元)。该笔资金已缴存至银川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问题
(一)问题类型
银川市乾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上午,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接到环保督察案件,反映银川乾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凤凰北街最北水源保护区内和基本农田里倾倒掩埋建筑垃圾。
(三)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六条,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决定给予银川乾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银金综行罚决字﹝2025﹞48001号)。
五、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向非直供电用户收取电费中加收费用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向非直供电用户收取电费中加收费用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宁夏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电费收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非直供电用户收取电费中加收费用的问题。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六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决定给予宁夏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伍拾元整(23150元)的行政处罚(银金市监处罚﹝2025﹞546号)。
六、开发建设单位存在非法出售物业用房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存在非法出售(顶账)业主共有物业用房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经街道、社区协助金凤区某小区业委会核查发现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取得业主共同决策同意、未履行规划变更等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将小区规划配套的274.44平方米物业用房,以抵顶工程欠款的方式非法转让给马某某个人,导致物业管理服务阵地缺失,日常服务工作无法开展,严重侵犯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四)处理结果
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处置业主共有物业用房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马某某立即清退并返还小区274.44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判令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小区全体业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万元)。
目前,274.44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已全部清退返还,移交至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使用,贰拾捌万元(28万元)赔偿款已全额支付到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晟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2026年3月,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夏晟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消防控制室内仅一人值守,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三)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宁夏晟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元整(2480元)的行政处罚(银金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7号)。
八、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定期公示公开信息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鑫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未定期公示公开物业费收支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1日,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宁夏鑫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未公示公开物业费收支及公共收益收支的情况。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减分标准中,未按有关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公示的;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等,予以扣除企业信用分处理。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九、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不到位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4日,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某小区开展督查检查时发现,存在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外围卫生差、楼前乱堆乱放、公示栏不规范、飞线充电等问题。
(三)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等,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市容卫生、房屋使用等的监督管理。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约谈项目经理,向宁夏翊佳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月“红黄榜”晾晒中列为黄榜进行通报。
十、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不规范问题
(一)问题类型
宁夏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服务不规范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宁夏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存在物业服务不规范、设施设备维护不及时、小区停车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等,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市容卫生、房屋使用等的监督管理。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约谈项目经理,向宁夏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面积配置物业用房问题
(一)问题类型
银川市望远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存在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用房的行为。
(二)基本情况
永宁县某小区总建筑面积39.86万平方米,按照规划要求,银川市望远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配备物业用房887.24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0年11月1日移交物业用房619.1平方米,少配备物业用房268.14平方米。
(三)法律依据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为新建物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向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不少于120平方米;(二)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4‰配置,超出部分按不少于2‰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具体位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载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2026年2月2日,银川市望远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配置物业用房308.68平方米,并在永宁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目前,项目备案物业用房共计927.78平方米。

